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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月21日新光保全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中,理由是有個案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及4款,另外一個案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4及12款,我們來看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4及12款到底是寫了什麼?

政府採購法§10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
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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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看起來像是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或是把公司牌借給其它公司來標案子,但上櫃、上市公司借牌給人家來投標有點不太可思議,我想比較有可能的應該是偽造、變造投標文件,用不實的文件來參加投標,後來被抓到才被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中。

那被列入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之中對新光保全傷不傷?在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查詢,我們可以知道新光保全被停權3年到108年5月20日。

這三年內新光保全都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表示未來三年內的保全案,新光保全未來都沒有機會去承攬政府機關及學校的工作。

政府採購法§103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是有規定,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但卻沒有要求在已經執行的案件要強制解約,我想解約的話政府單位也會很難收拾吧﹗不過可以料想的,新保今年的獲利應該會受到影響,投資人可以注意第三季的財報,到時候就可以知道新保所受到的衝擊有多大。

以保全業來說,中興保全和新光保全是投資人很喜歡買的定存股,但中保和新保這兩檔股票的股價卻足足差了兩倍以上。

加上新保自105年5月起已經不能再承接政府標案 ,中保則努力在擴大市佔率, 我想未來這兩間公司的股價可能會此消彼長。新保如果要避免獲利衰退,那得更加努力接民營業務才行了﹗

公司與員工都是一體,犯的錯總不能如新保公司在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中提到的,公司也是受害者一筆帶過,新保得再加油才是。

保全業比較不會受到景氣影響,但再好的公司都有可能會遇到黑天鵝, 存股不是股票存了就不管了還是得定期為自己的存股做健檢才是存股的投資人不可不察。

@@@@@@

政府機關保全如果到期的話,因為上述原因無法與新光重新締約,原有契約倘於年底到期,就面臨更換保公司的問題。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十萬以內的金額免辦理公開招標,可以直接逕洽廠商辦理。

辦公室一整年的保全費用並不高,幾千塊到幾萬都有,沒有超過十萬塊都可以直接適用上述條款,現在新光保全積極爭取原保全業務重新以誼光保全的名義締約。

如果以誼光保全名義和政府機關締約,保全設備毋須另排時間安裝,對於某些機關來說,為了避免困擾多會延用原保全公司。

不過另一方面中興保全也積極在拜訪公家機關挖原新光保全客戶,仍須觀察是否有轉單的效應。

105.11.22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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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ck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